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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是散播希望】重看戴耀廷佔中案陳詞 - 最後一課

(2018年12月12日,佔中案庭審第16天,戴耀廷要求在庭上親自結案陳詞被批准,他站在被告欄上讀出陳述信念的「最後一課」。今天重看,別具深意。以下為結案陳詞節錄。)


公民抗命的精神

首先,這是一宗公民抗命的案子。


我站在這裏,就是為了公民抗命。陳健民教授、朱耀明牧師與我一起發起的「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運動」,是一場公民抗命的運動。在以前,少有香港人聽過公民抗命,但現在公民抗命這意念在香港已是家傳戶曉。


終審法院在律政司對黃之鋒案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21 HKCFAR 35採納了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為公民抗命所下的定義。公民抗命是「一項公開、非暴力、真誠的政治行為,通常是爲了導致法律上或社會上的改變,所作出的違法行爲。」


在律政司對黃之鋒案,賀輔明勳爵是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在此案,終審法院引述了賀輔明勳爵在R v Jones (Margaret) [2007] 1 AC 136的說法:「出於真誠理由的公民抗命在這國家有源遠流長及光榮的歷史。」終審法院認同公民抗命的概念是同樣適用於其他尊重個人權利的法制如香港。但為何公民抗命是光榮和文明呢?終審法院沒有進一步解釋。


約翰羅爾斯的定義大體只能說出公民抗命的行為部分。 在馬丁路德金博士非常有名關於公民抗命的著作《從伯明罕市監獄發出的信》中,他道出更多公民抗命的意圖部分或公民抗命的精神。這信函是他在 1963年4月16日,因在亞拉巴馬州伯明罕市參與示威爭取民權後被判入獄時寫的。


在信函中他說:「一個人若不遵守不公義的法律,必須要公開,充滿愛心和願意接受懲罰。個人因為其良心指出某法律是不公義的,而且甘心接受懲處,是要喚起社會的良知,關注到那中間的不公義,這樣其實是對法律表達了最大的敬意。」


馬丁路德金博士認為有時法律在表面上是公義的,但實行時卻變得不公義。他說:「我未得准許而遊行,並因而被捕,現在的確有一條法例,要求遊行須得准許,但這條法例如果是用了來…否定公民運用和平集會和抗議的權利,則會變成不公義。」


他還說:「 面對一個經常拒絕談判的社區,非暴力的直接行動正是為了營造一次危機,以及加強一種具創造力的張力,逼使對方面對問題,也使問題戲劇地呈現出來,讓其不能再被忽略。」


馬丁路德金博士對我啟發良多,我們也把這精神栽種在「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運動」中。緊隨馬丁路德金博士在公民抗命之路的腳步,我們努力去開啟人心中那份自我犧牲的愛及平靜安穩,而非煽惑憤怒與仇恨。


終審法院在律政司對黃之鋒案進一步引述賀輔明勳爵在R v Jones (Margaret) 的說法:「違法者與執法者都有一些規則要遵守。示威者的行為要合乎比例,並不會導致過量的破壞或不便。以証明他們的真誠信念,他們應接受法律的懲處。」


雖然終審法院在律政司對黃之鋒案沒有引述這部分,賀輔明勳爵在R v Jones (Margaret) 還說:「另一方面,警察與檢控官的行為也要有所節制,並法官在判刑時應考慮示威者的真誠動機。」這些有關公民抗命的規則應也適用,終審法院應不會反對。


公民抗命的目的並不是要妨擾公眾,而是要喚起公眾關注社會的不公義,並贏取人們認同社會運動的目標。若一個人被確立了是在進行公民抗命,那他就不可能會意圖造成不合理的阻礙,因那是與公民抗命背道而馳,即使最後因他的行動造成的阻礙是超出了他所能預見的。


非暴力是「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運動」的指導原則。公民抗命的行為,就是佔領中環,是運動的最後一步。進行公民抗命時,示威者會坐在馬路上,手扣手,等候警察拘捕,不作反抗。我們計劃及希望達到的佔領程度是合乎比例的。我們相信所會造成的阻礙是合理的。


我相信我們已做了公民抗命中違法者所當做的,我們期望其他人也會做得到他們所當做的。


追求民主

在一宗公民抗命的案件,公民抗命的方法是否合乎比例,不能抽空地談,必須考慮進行那行動的目的。


這是一宗關乎一群深愛香港的香港人的案件,他們相信只有透過引入真普選,才能開啟化解香港深層次矛盾之門。


我就是他們其中一人。與那些一起追尋同一民主夢的人,為了我們的憲法權利,我們已等了超過三十年。當我還在大學讀法律時,我已參與香港的民主運動。現在,我的兒子也剛大學畢業了,香港還未有民主。


馬丁路德金博士在信函中還說:「壓迫者從不自願施予自由,自由是被壓迫者爭取得來的。…如同我們出色的法學家所說,延誤公義,就是否定公義。」我們在追求公義,但對當權者來說,我們計劃的行動誠然是妨擾。


守護法治

歸根究底,這是一宗關乎香港法治與高度自治的案件。


作為香港法治及憲法的學者,我相信單純依靠司法獨立是不足以維護香港的法治。 缺乏一個真正的民主制度,政府權力會被濫用,公民的基本權利不會得到充分的保障。沒有民主,要抵抗越來越厲害對「一國兩制」下香港的高度自由的侵害,會是困難的。在「雨傘運動」後,還有很長的路才能到達香港民主之旅的終點。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在退休前法庭儀式上致辭說:「雖然法官決意維護法治,讓其在香港的價值及運用恒久不變,但關鍵在於社會對法官予以由衷的支持。那應是何等形式的支持?我認為,應是全面而徹底的支持。如果法官受到不公的抨擊,請緊守立場並支持他們。可是,不要只因爲某些事件才對他們表示支持。那並不足夠,也可能已經太遲。大家應致力在社會上培養有利於法治的氛圍。我們在香港擁有新聞自由及選舉自由,必須努力發聲,讓你的選票發揮作用。請相信我,自由的代價是要時刻保持警覺。更重要的是,永遠不要放棄或低估自己的力量。如果我們整體社會堅持維護法治,無人可以輕易把它奪走。千萬不要讓此事變得輕而易舉。」


我們都有責任去守護香港的法治和高度自治。我在這裹,是因我用了生命中很多的年月,直至此時此刻,去守護香港的法治,那亦是香港的高度自治不可或缺的部份。我永不會放棄,也必會繼續爭取香港的民主。


我相信法治能為公民抗命提供理據。公民抗命與法治有共同的目標,就是追求公義。公民抗命是有效的方法去確保這共同目標能達成,至少從長遠來說,公民抗命能創造一個氛圍,讓其他方法可被用來達成那目標。


若我們真是有罪,那麼我們的罪名就是在香港這艱難的時刻仍敢於去散播希望。入獄,我不懼怕,也不羞愧。若這苦杯是不能挪開,我會無悔地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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